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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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处室、派出机构、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现将《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从202111日起实施,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20201223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四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已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智能快递箱运营企业,许可核准时核定的智能快件箱网点,属于已备案智能快件箱网点。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撤销已备案的智能快件箱网点的,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的邮政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使用说明、投诉或服务电话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第六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七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损毁、泄露、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第八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免费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可以向收件人收取合理的超时保管费,但智能快件箱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场地的除外。

  第九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明示免费保管期限、超时保管费及其收费标准,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不得收取。

  超时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并听取用户的意见。

  第十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过程监测,做好快递员使用智能快件箱的权限管理,确保智能快件箱投递以用户同意为前提。

  第十一条智能快件箱运营服务合同到期后,如需更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做好与物业的交接,不影响居民的用邮。

  第十二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事项。

  第十三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十四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第十五条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信息的,不免除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实名收寄的义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对通过智能快件箱收寄的快件作出标识,并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保障用户安全使用智能快件箱。

  第十八条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第十九条因智能快件箱故障引发服务中断,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公告。

  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出现服务异常情况,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消费提示。

  第二十条用户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或使用企业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运营企业或者使用企业进行投诉。向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专用电话“12305”。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2111日起实施。

  附件:智能快件箱运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20201223

  附件:

  智能快件箱运营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0版)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与智能快件箱布设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方式选定。

  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4、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111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智能快件箱运营服务合同

  2020版)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拥有智能快件箱(简称“该设施”)的所有权,该设施能够为用户提供24小时快件寄递的自助服务。

  2、甲方系场所(简称“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有对该场所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3、双方自愿合作,甲方同意由乙方在该场所内设置、安装、运营该设施,为该场所内的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快捷的快件寄递服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有或者具有管理权的以下场所内设置、安装、运营该设施:

  1)详细地址:市区街道(镇)路弄号,物业小区(或其他类型场所)名称:

  2)具体位置:,面积:

  2、乙方在该场所内设置、安装、运营智能快件箱:

  1)设施规格/型号、数量:。

  2)编号:。

  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该场所内该设施的设置和安装位置。因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该设施具体位置的,双方可协商在该场所内更改其他具体位置。

  4、甲方应当于日前将该设置设施具体位置的场地提供给乙方,由乙方安装该设施,乙方应当于

  日前完成该设施的安装。

  5、该设施安装完成后,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署《安装确认单》。

  6、双方确认该设施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当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所属邮政管理局为该设施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双方合作期限:自日至日止。

  2、如果双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日内均未提出到期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年。

  第三条 合作费用

  免费

  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限内免费提供该场所给乙方设置、安装、运营该设施。

  收费

  1、收费项目、标准(双方可协商选择以下一种)

  1)全部包干

  根据实际安装该设施的套数支付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该费用总金额/年,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调整该费用的收费标准。该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所需支付的场地使用费、甲方管理费、电费和税费等全部费用,除该费用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及其它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2)分别包干

  根据实际安装该设施的套数支付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该费用含税总金额为/年(其中包括场地占用费/年,电费/年)。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调整该费用的收费标准。该费用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该设施入场该场所的全部费用,除该费用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及其它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3)不包干

  根据实际安装该设施的套数支付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该费用总金额为/年(其中包括场地使用费、甲方管理费和税费)。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调整该费用的收费标准。该设施运营、使用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的收费标准为/度,按月、季度、半年度支付。

  4)其他

  2、费用支付

  1)乙方应支付的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按月、季度、半年度、年度支付。

  2)乙方在收到甲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的30日内向甲方付款。如甲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延期付款的责任。

  3)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4)乙方发票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对该场所持续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可有效履行本协议。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利用或者对该设施进行收费、经营、使用、处分等行为,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该设施,不得在该设施内外部张贴标识、悬挂或搭建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可能破坏或者影响该设施正常运营、使用的行为。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将该设施纳入其安保巡更范围。

  4、在合作期限内,如甲方对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变更后的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对于乙方已经支付但未实际发生的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甲方应退还乙方或者经乙方同意转给变更后的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5、甲方应当提供该设施正常运营、使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照明、持续稳定的电源等。如果该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该设施安装、运营、维护、软硬件升级等工作,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合作期限届满或者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其安装的所有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3、如该设施摆放位置周边环境非因乙方原因出现环境恶化或其他干扰因素,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反馈后2日内协调改善。如无法改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未发生的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

  4、乙方及乙方合作伙伴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时应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5、乙方运营该设施提供寄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运营、使用该设施进行寄递活动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及解除

  1、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终止或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中止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外一方,本合同得以中止履行。上述情形消失后,本合同即时恢复履行,合作期限相应顺延。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按该设施实际运营、使用时间结算智能快件箱摆放综合管理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双方因签署本合同而提供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信息,任何一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泄露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对用户的信息安全负责,严防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因甲方的过错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乙方因此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选择以下第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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